政策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

2022-11-02 17:14 / 查看:660
为规范珠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精神,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

(珠农农〔2022〕132号)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户籍在本村,符合“一户一宅”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户内人员自行确定代表(申请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用地申请。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或者30周岁以上未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7.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住房权益已得到保障的;
8.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以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二、申请宅基地的一般程序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
(五)审查通过的,报送镇政府村民建房管理服务部门进行联审;
(六)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宅基地所需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家庭全体成员同意由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的书面证明;
(四)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符合新分户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家庭户口簿中的户主页、家庭成员页、本人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分配宅基地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由村(居)委会盖公章确认;
(七)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宅基地分配公示》确认书及其公示照片;
(八)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村(居)委会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提交异议材料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一)镇政府要依托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三)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防灾减灾(地质灾害)、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四)镇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审批管理职责。建立市指导、区主导、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区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镇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充实力量,健全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各区要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
参照农经发〔2019〕6号文通知的附件表单(详见附件2-7),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结果应及时公布。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各区,加快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镇政府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镇政府应按照“四到场”要求,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过程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宅基地申请面积、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社会监督。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镇政府执行。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至2023年10月11日。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2日